案由
為過失傷害暨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及109年度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聲請人誤植為第283條第1項)有關撤回告訴期限之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2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暨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109年度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聲請人誤植為第283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有關撤回告訴期限之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2條等規定,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系爭規定,告訴人欲撤回告訴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逾期則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惟系爭規定之內容並非一般人民所能得知,且告訴人可能出於不同原因未能於法定期間內撤回告訴,系爭規定未能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分別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權利等語。 (三)經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