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47

108年度憲二字第458號

公布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黃越傑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涉犯系爭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禁藥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次)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11次)等20罪,經衡酌累犯加重與法定減(免)刑事由,販賣第一級毒品2罪部分,均依累犯加重其刑與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宣告刑各為有期徒刑15年6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罪部分,均依累犯加重其刑且不予減刑,宣告刑分為有期徒刑7年8月、7年6月(3罪)、7年2月、7年4月(2罪);轉讓甲基安非安命11罪部分,均依累犯加重其刑且不予減刑,宣告刑均各為有期徒刑5月。以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共計9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轉讓禁藥共計11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沒收部分併予執行。聲請人與檢察官均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次)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10次)等19罪,經衡酌累犯加重與法定減(免)刑事由,販賣第一級毒品2罪部分,均依累犯加重其刑與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宣告刑各維持有期徒刑15年6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罪部分,均依累犯加重其刑且不予減刑,宣告刑分為有期徒刑7年8月、7年6月(3罪)、7年2月、7年3月(2罪,撤銷改判);轉讓甲基安非安命罪部分,1罪改判無罪,其餘均依累犯加重其刑且不予減刑,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5月(7罪)與有期徒刑4月(3罪)。以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共計9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轉讓禁藥共計10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沒收部分併予執行。聲請人仍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案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明確表明本件聲請案係針對系爭規定之制裁規範部分,即「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所為,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公布至今已逾20年,其間人權與法治之變遷迅速,有予以變更之必要;系爭規定之「死刑或無期徒刑」違反罪責原則,顯違反比例原則違憲系爭規定之刑罰刑度,僅有死刑或無期徒刑2種,未能反映不法行為內涵,顯為立法之恣意,而違反平等原則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無非主張系爭規定之制裁規範部分,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2種法定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平等原則。惟系爭規定雖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此罪,自系爭解釋作成後,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更進一步修正、增訂於符合法定要件時,法院應予以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另個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法院亦非不得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是違犯系爭規定之罪,符合上開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之要件者,甚至得從系爭規定所定死刑或無期徒刑獲減刑至2年6月。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何以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平等原則牴觸憲法,均未見聲請人具體敘明其理由。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黃越傑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1,847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08年度憲二字第458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