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8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0 月 0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勝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實物代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59號裁定,及所適用之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4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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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實物代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59號裁定,及所適用之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4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實物代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5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顯有未盡告知義務之程序瑕疵,其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實有違憲法第16條之規範意旨;系爭規定限制實物配給之補發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與行為時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之1規定所稱之十足補發不無牴觸,應屬無效,有違反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情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本件訴訟請求之同一原因事實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842號判決(下稱北高行96年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071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並經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不得再就北高行96年判決確定之裁判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之權利及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請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等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故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就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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