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06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周旺、謝宗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不備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14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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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不備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14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不備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14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據同一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12次、第1424次、第1431次及第144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主張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不備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定要件有所違誤,且其餘理由均未依據法令為判決,復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已侵犯聲請人之財產權、訴訟權及土地所有權等語。惟查系爭判決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謝周旺、謝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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