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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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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01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據土地法第十條等規定,依法申請登記占有私有土地,並檢附憑證,請求確認因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確定終局判決對重要證物漏未斟酌,違反憲法第八十條民法第一百十一條等規定,侵害人民應有權利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0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