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922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9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錦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六四八號議決書消極的不適用法規,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六四八號議決書消極的不適用法規,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六四八號議決書之審議結果,未遵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要旨,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查依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意旨,縱如聲請人所指該議決書有消極不適用法規情事,亦屬可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再審議之問題,而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9次會議
聲請人
王錦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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