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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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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54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謝汶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謝汶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比例原則相牴觸,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比例原則相牴觸,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比例原則相牴觸,聲請解釋案。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及辯護人於高等法院審判程序中均主張相關證人不利聲請人之陳述,均為虛偽不實之陳述,聲請人並具體指出證人陳述內容矛盾與不合情理之處,更指出警方不當誘導相關證人之情形。高等法院對此部分均未調查與說明,明顯有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之違誤。2、高等法院遽採相關證人無證據能力之證詞作為聲請人有罪判決之依據,並勸阻聲請人及辯護人詰問證人及證人警詢之真實情況。3、最高法院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且未審酌聲請人請求勘驗高等法院審判程序光碟,致聲請人無法尋求司法救濟。4、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認為,本案並無聲請人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聲請人之刑度。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就此部分,並未對聲請人有利之事實加以調查,明顯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上開各項作法,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5、高等法院法官於審理本案時,全憑自由心證之職權運用,並未究明事實真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有關法官自由心證之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1至4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核聲請意旨5所陳,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謝汶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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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9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