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5號
- 公布日期
- 61 年 12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459次會議
- 聲請人
- 于祥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再請釋示軍法審判違背法定程序是否牴觸憲法第八條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再請釋示軍法審判違背法定程序是否牴觸憲法第八條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過失致人於死案,經空軍總司令部軍事法庭諭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均經駁回,呈請提起非常審判亦未獲核准,以軍事法庭未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條傳喚鑑定人到庭訊詰採證不實枉法裁判,呈訴於監察院,經監察院抄發國防部,覆函以空軍總司令部所呈鑑定人鑑定結果與台灣大學函述情形相符,無再傳鑑定人對質之必要,採證法則與踐行之審判程序尚難謂有違誤,為無不合先後援引憲法第八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條以「軍事法庭不依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所為之判決應否有效」及「軍法審判違背法定程序是否牴觸憲法」聲請本院解釋均經通知不受理在案,茲復以軍事法庭違背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條之程序所為之判決,致其人權遭受侵害並經訴訟至國防部監察院確定等情「再請釋示軍法審判違背法定程序是否牴觸憲法第八條」來院經核其所稱各節與首開規定不符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459次會議
聲請人
于祥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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