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8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1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 迴避
- 蔡烱燉大法官
- 聲請人
- 陳鴻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法官免職事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所適用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5條第3項本文與第2項前段規定,以及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與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第2條,分別有違反釋字第752號解釋精神,以及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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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法官免職事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所適用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5條第3項本文與第2項前段規定,以及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與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第2條,分別有違反釋字第752號解釋精神,以及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官免職事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所適用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5條第3項本文與第2項前段規定,以及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與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第2條,分別有違反釋字第752號解釋精神,以及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曾就司法院職務法庭104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下稱終局判決)提起再審,經司法院職務法庭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廢棄終局判決。嗣監察院就再審判決提起再審,經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下稱系爭再審確定終局判決)廢棄再審判決,並駁回聲請人就終局判決所提之再審之訴,聲請人復據系爭再審確定終局判決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5條第3項本文與第2項前段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一),違反釋字第752號解釋所揭至少一次「應予一次訴訟審級救濟機會」之解釋精神;2、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與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第2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二),違反釋字第665號解釋「法定法官原則」及所揭落實「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暨釋字第752號、第761號、第418號、第482號、第601號解釋意旨,而發生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與第80條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黃昭元 謝銘洋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陳鴻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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