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35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 聲請人
- 姚0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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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二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就未取得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依據時效取得之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時,應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相關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不當引用系爭規定,將使長期占有他人未登記建物者,本得依法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因無法提出使用執照而不符系爭規定,致無法完成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之意旨有違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持其主觀見解,就法院關於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主張時效取得時,仍應適用系爭規定認事用法之當否所為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聲請人
姚0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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