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0年度統二字第28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陳智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智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16號刑事裁定,適用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見解違法,致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84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可取得之自由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16號刑事裁定,適用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見解違法,致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84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可取得之自由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1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見解違法,致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84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可取得之自由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案人民遭警方非法拘禁時,無管道直接聯繫法院,而警方為逮捕、拘禁時,也無發送提審票之機制與規定,無法達到憲法第8條、第22條保障人身自由之目的等語。

(三)惟按首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且其聲請意旨亦未敘明與何裁判適用何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智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