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22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 聲請人
- 毛吳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31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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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31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31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4、144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聲請意旨略謂:1、嘉義市政府有違反徵收公告程序之情事,且將聲請人所有建築改良物視為違章建築而拒絕補償,已違法侵害其財產權。2、系爭規定將依法令不得建造之違建物排除於補償及發放救濟金之外,已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且此手段顯非最小侵害,又系爭規定將均得作為交易客體之違建物與合法建物無正當理由而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復對於立法前己存在之違建物未規定任何過渡條款,已違反完全補償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徵收程序是否違法以及系爭建築改良物是否為違建物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其餘所陳,客觀上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毛吳鶴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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