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125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7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31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則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一號聲請人與花蓮縣政府間因申請改敘薪級等事件之判決適用法規,認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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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一號聲請人與花蓮縣政府間因申請改敘薪級等事件之判決適用法規,認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一號確定判決,一再以其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為本件之聲請,查其所陳,仍僅泛指行政法院前開判決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權規定,而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違憲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1次會議
聲請人
葉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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