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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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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96號

解釋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聲請人 莊○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4次會議
聲請人
莊○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未排除「怠職及重大過失」情形,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未排除「怠職及重大過失」情形,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 (二) 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自訴應委任律師代理」未設但書除外,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就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號刑事判決,聲請補充本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會議決議,應以確有正當理由者為限;至於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依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未排除「怠職及重大過失」情形,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 (二) 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自訴應委任律師代理」未設但書除外,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民事裁定及刑事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第一三三一次會議決議)並函知有案,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人就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號刑事判決,聲請補充本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部分。查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該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本院前開解釋,本 院前開解釋有關解釋之標的、內容復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故聲請人既非原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有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核其個案情形,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是本件聲請,依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4次會議

聲請人

莊○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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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4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