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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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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010號

解釋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聲請人 鍾○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聲請人
鍾○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二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二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二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爭執上開刑事裁定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聲請人

鍾○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9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