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5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美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及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再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當然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及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再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當然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及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再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合稱確定終局裁判),當然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重症病人無訴訟能力,所提起給付保險金之訴,卻被保險公司打敗,上述裁判未追求真相與證據,徒使保險公司占上風,癌症病人身分無法與保險公司有立足點之平等,裁判當然違背法令應屬無效云云,係屬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並無具體指摘。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許美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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