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40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信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及104年度台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之見解相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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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及104年度台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之見解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及104年度台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之見解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對於爭點效及既判力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7號民事判決、104年度台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相歧異;對於法人侵權行為責任能力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相歧異等語。惟查,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統一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6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本次聲請則於106年4月24日由本院收文,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限。又核其所陳,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王信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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