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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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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639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聲請人 柯陳○英、柯○芳、柯○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柯陳○英、柯○芳、柯○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三○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三○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三○七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判決,否准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聲請人之坐落台北市○○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市○○區○○○路○段○○○○○○○○○號及○○街○○號等七筆房地,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租稅減免,顯有將納稅義務與租稅減免權利的法令依據割裂適用情形,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解釋,爰請解釋本件遺產稅事件涉及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同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有無牴觸問題;苟認二者間並無牴觸,則聲請就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另為補充解釋云云。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而以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並未適用聲請人指摘有違憲疑義之法律。且聲請人所陳,亦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所指稱有違憲疑義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末查聲請人並非本院釋字第三八五號解釋聲請人,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本院上開解釋發生疑義,而聲請補充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柯陳○英、柯○芳、柯○傑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4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