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2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耀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工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二三七號判決違背法令,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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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工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二三七號判決違背法令,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二三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令,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聲請意旨略以,原因事件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時,法官未妥善行使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闡明權,釐清相關法律爭議於先,後又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做出判決,致使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受到侵害云云。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李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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