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09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0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2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和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而聲請解釋云云。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於適用系爭條文所規定之「利息所得」時﹐其內容之算定應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法律解釋見解當否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2次會議
聲請人
魏和衷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