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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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三字第2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偽證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及刑法第168條規定,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被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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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偽證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及刑法第168條規定,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被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偽證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法第168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被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偵查中無嚴格證明法則之概念,系爭規定一未排除證人於檢察官前之訊問調查,又無法行交互詰問程序,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有違,且檢察官得命證人具結,會混淆偵審區別、誤導審檢之訴訟定位,係對證人權利之侵害,亦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保護不足;系爭規定二命證人、鑑定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具結,卻未予被告於偵查中行使對質詰問,除可能使證人因畏懼構成偽證罪追訴,於審判中續為與偵查中相同之證言而恐有違真實發見原則外,亦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等語。
(三)按各級法院法官聲請釋憲之前提要件,應以案件適用之法律認有牴觸憲法疑義,並以之為先決問題,始得聲請。查本案原因案件,被告於原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4號刑事判決)因偽證案件經宣判無罪,其理由係因被告於其他案件作證之證言雖有虛偽證言等情,惟檢察官未諭知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權利,是該日所為之具結因瑕疵而不生具結之效力,不論其陳述是否虛偽,皆不能以偽證罪相繩。故原因案件就被告之證言未生合法具結效力之事實已明,應不符系爭規定二之構成要件。是就原因案件而言,系爭規定二有關具結後所生之實質法律效果是否有違憲之疑義,並非本案適用法律之先決問題。又系爭規定一僅係對於證人具結義務及排除具結之原則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為違憲之論證或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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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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