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8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邦男、吳邦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四號刑事裁定,支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七三號刑事裁定關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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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四號刑事裁定,支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七三號刑事裁定關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四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支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七三號刑事裁定關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下稱系爭規定)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需透過與被告對立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不足以達成保障被告權益之目的,使人民受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正當程序及訴訟權保障之權利受侵害,並違反武器對等原則,而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違等語。然查確定終局裁定係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已就其聲請意旨詳為論駁為由,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況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黃邦男、吳邦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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