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6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廣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38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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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38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38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5次及第1466次會議分別議決不受理,並均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令無法律依據,即以空泛之「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作為徵收及免除贈與稅之標準,致符合標準與未達標準兩者間,租稅效果截然不同;且有關贈與日在系爭令發布日以前之案件得補稅免罰之規定,已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侵害人民財產權等語。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系爭令乃主管機關就以迂迴無償方式,轉讓新股認購權者,於如何條件下應被界定為贈與之釋示。聲請人就系爭令如何逾越上開法定贈與意涵,而有違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或不符其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與實質課稅原則,致有違憲之疑義,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聲請人
王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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