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72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4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1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銘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過失致重傷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00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過失致重傷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00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重傷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00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係謂聲請人於第一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二0號案件審理時,並未為有罪陳述,然第一審法院仍依簡式審判程序為審理判決,第二審法院復於受理該案件之上訴後,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為實體判決,其適用法令即有牴觸憲法云云,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認事用法不當,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有如何違憲之處並未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1次會議
聲請人
徐銘謙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