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39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7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7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德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0次會議
聲請人
陳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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