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2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續訂林班地出租造林契約暨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6號、再易字第65號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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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續訂林班地出租造林契約暨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6號、再易字第65號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續訂林班地出租造林契約暨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6號、再易字第65號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下依序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曾據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確定終局判決三認為租約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聲請人請求另訂契約,於法有據,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未給予救濟,已違反民法第154條第1項、第451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農民權益等語,仍僅屬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所適用之何一法令,以及該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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