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藥事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5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6號刑事判決,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5號(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屬法規競合關係,擇一適用系爭規定二論處罪刑,聲請人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無另依系爭規定一減輕其刑之餘地,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一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疑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未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係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簡士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