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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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16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7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婉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0年度小字第三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一0一年度湖小字第二四四號及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五六號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六四號民事判例,及與本案具有裁判上重要關聯性之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及國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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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0年度小字第三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一0一年度湖小字第二四四號及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五六號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六四號民事判例,及與本案具有裁判上重要關聯性之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及國際公約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0年度小字第三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一0一年度湖小字第二四四號及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五六號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六四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與本案具有裁判上重要關聯性之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公約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0年度小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經同院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以不合法駁回,是應以上開一00年度小字第三號民事判決為該案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次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湖小字第二四四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經同院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五六號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應以上開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五六號民事判決為該案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以「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為人民之居住安寧權是否受不法侵害之唯一標準,以及系爭規定未將個別人民之特殊情況及處所環境納入考量,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且與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所揭櫫國家須積極提供適當居住生活環境,以及對於任何人之私生活與住宅不得任意侵犯之普世性人權意旨有違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援用之系爭判例如何與上開憲法規定扞格以致違憲,為客觀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其以重要關聯請求對系爭規定合併審查部分,亦因而失所附麗,應併予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詹婉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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