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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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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82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聲請人 黃○成、黃○雲、王○珠、黃○婷等四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黃○成、黃○雲、王○珠、黃○婷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事件,認監察院業務處、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函及歷審裁判,有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及法律釋明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認監察院業務處、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函及歷審裁判,有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及法律釋明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監察院業務處、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函及歷審裁判,有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及法律釋明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原因事實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三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聲請主旨略以:「一、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及法律案解釋程序事。二、糾正院審違法判決暨台北地方法院應履行損害賠償之義務。三、廢棄司法院民事廳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意見判決書之書函。」並認監察院或業務處未經聲請人同意,即違法請求司法院覆明釋憲及法律案之解釋,而司法院民事廳並非大法官會議,其函覆即屬違憲與違法等語。核其所陳,關於糾正法院裁判暨應履行損害賠償義務部分,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又監察院為處理聲請人之陳訴,本其職權函請本院查復,本院乃基於職責以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函檢附查復書函復監察院,此一函文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自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黃○成、黃○雲、王○珠、黃○婷等四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0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