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33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1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4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靜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六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明文排除「稅捐規避」此一情況,而一概適用於「稅捐逃漏」及「稅捐規避」,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六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明文排除「稅捐規避」此一情況,而一概適用於「稅捐逃漏」及「稅捐規避」,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六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明文排除「稅捐規避」此一情況,而一概適用於「稅捐逃漏」及「稅捐規避」,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判決認事用法不當,而泛稱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一體適用稅捐逃漏及稅捐規避之情形,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等語,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疑義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4次會議
聲請人
莊○靜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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