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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43號

公布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3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佩儀

案由

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再審,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再小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擴張解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之範圍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再審,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再小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擴張解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下稱系爭規定)之範圍,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網站上註冊成為電視公司全球資訊網會員後,不代表同意將註冊之會員資料及密碼提供給任何人,該公司將其密碼提供給法院,即屬侵害聲請人憲法上隱私權,或法院無故索取之,即有職權濫用,法院擴張系爭規定之解釋,實已侵害聲請人隱私權云云。核其所陳,係僅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所表示之見解,尚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對象。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383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佩儀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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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31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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