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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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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090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聲請人 林○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增訂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四第一項、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同條第三項規定,及財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七六一號函,…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增訂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四第一項、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同條第三項規定,及財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七六一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增訂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同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財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七六一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以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因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故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本件據以聲請之原因事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係規範公司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而收回緩課股票之情形,該類股票股東實際上未受盈餘分配,並無所得,財政部上開函則未區分公司為何及如何收回緩課股票,一律規定歸課減資收回年度之所得稅,均使實際上無所得之股東仍應繳納所得稅,違背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系爭規定二竟許違憲之系爭規定一溯及適用,同屬違憲云云。惟查財政部上開函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引為獲致結論之依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業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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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7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