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0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2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建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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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得對販賣一、二級毒品及寄藏有殺傷力槍枝罪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則不得上訴;次查聲請人曾就得上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607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承辦員警違法失職,檢察官未善盡職責,確定終局判決亦未詳查,致使聲請人未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令,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謝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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