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5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7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2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誣告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六二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曲解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法律不當,濫訴及枉法裁判,有違反憲法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六二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曲解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法律不當,濫訴及枉法裁判,有違反憲法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係因聲請人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與上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均非上述定義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2次會議
聲請人
廖○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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