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91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睿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五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八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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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五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八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五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八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前揭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係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國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是應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其因故遭所屬服務學校違法懲處,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經判決敗訴提起上訴後,亦未獲得救濟,已侵害其受上開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並違背上開司法院解釋明示懲處應以明確之法律規定為依據之意旨。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該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林睿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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