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45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二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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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二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二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主張:上開終局判決誤認該事件之參加人臺北縣政府對於已死亡之林江甚提存地價補償費,其效力及於林○甚之繼承人即聲請人,顯然侵害聲請人之繼承權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云云,僅係爭執法院適用法令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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