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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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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77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聲請人 羅繁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羅繁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636號民事判例,違反土地法第10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636號民事判例,違反土地法第10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636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違反土地法第10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以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駁回其上訴,聲請人已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判例,無視於系爭規定係為保護租用他人基地建築房屋者之強制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當否,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羅繁治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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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