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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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45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 聲請人
- 上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代表人戴鈺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一八號、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八二○號、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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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一八號、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八二○號、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三八七五○號及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九六○○○八七五一○號函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一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下稱系爭規定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一八號(下稱系爭函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八二○號(下稱系爭函二)、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三八七五○號(下稱系爭函三)及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九六○○○八七五一○號函(下稱系爭函四)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處分對人民財產權侵害甚大,應屬國會保留事項,卻授權主管機關認定,又未區分違反情節輕重,一律依押標金額度予以沒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二僅以「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作為不決標予該廠商之要件,不問該異常關聯是否有破壞政府採購秩序,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3、確定終局判決誤以無效之系爭函一為裁判之依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4、工程會以系爭函二對系爭規定二所為之補充,違反法律授權之方式,牴觸法律保留原則。5、系爭函三及四以系爭函二對系爭規定二之補充,認定屬系爭規定一所稱「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泛稱系爭規定及系爭函等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上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代表人戴鈺珊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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