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 聲請人
- 姚衛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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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就系爭判決遲誤提起上訴之原因,在於監方所設陋規及所屬公務員之作為,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慮。且系爭判決審理期間,審判長未傳喚證人到庭接受對質或詰問、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顯有違背憲法第8條之疑慮。聲請人提出之原始上訴狀已遭法院銷毀,刑事訴訟法第54條未明確規定法院應保存重罪訴訟文書之年限及卷宗滅失案件之處理,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規定。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以上均請依職權解釋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逾期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次查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業於中華民國62年5月2日制定公布。況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姚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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