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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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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10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林莉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林莉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即適用系爭規定駁回上訴,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林莉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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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0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