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8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8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 聲請人
- 施吟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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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3次及第151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其指摘法官有所偏頗而聲請迴避,確定終局裁定認係屬法官指揮訴訟程序、調查證據等職權行使範疇,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仍僅屬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施吟青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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