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1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四年第六、七次刑事庭決議第參點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至第七條之三,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四年第六、七次刑事庭決議第參點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至第七條之三,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一號刑事判決,明顯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號之確定終局判決形式上雖未明白援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第六、七次刑事庭決議第參點,然針對自訴案件提起自訴或上訴合法與否,判決理由認係以提起時之法律規定為準,俱與該決議之內容相同,是該決議實質上確為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至聲請人主張該決議增加不適用自訴人強制律師代理規定之要件,違反法定原則與程序從新原則,使聲請人已遭受自訴人不合法上訴之侵害,且法院判決對於自訴人非法取證之證據,猶認為合法而以之為裁判之依據云云,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及前開決議違反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與第七條之三,並未具體敘明其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7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義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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