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29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七八七號裁定,適用前臺灣省政府八十年七月四日八十財三字第六二六一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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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七八七號裁定,適用前臺灣省政府八十年七月四日八十財三字第六二六一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七八七號裁定,適用前臺灣省政府八十年七月四日八十財三字第六二六一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函示「查本案因其既成道路均已依都市計劃寬度興闢使用,暫不列入本次取得範圍,礙難補助」,屬於違法行政處分,已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上開裁定認承受臺灣省政府業務之機關係內政部而非行政院,已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互相牴觸。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葉○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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