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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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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729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葉○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葉○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七八七號裁定,適用前臺灣省政府八十年七月四日八十財三字第六二六一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七八七號裁定,適用前臺灣省政府八十年七月四日八十財三字第六二六一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七八七號裁定,適用前臺灣省政府八十年七月四日八十財三字第六二六一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函示「查本案因其既成道路均已依都市計劃寬度興闢使用,暫不列入本次取得範圍,礙難補助」,屬於違法行政處分,已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上開裁定認承受臺灣省政府業務之機關係內政部而非行政院,已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互相牴觸。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葉○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