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9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台德等4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非抗字第312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司法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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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非抗字第31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公司法第1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惡意不分配103及104年度之盈餘,剝奪聲請人之股東權益,因系爭規定將股東得聲請解散公司之事由僅限於「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之情形,限制少數股東聲請解散公司之權利,且未賦予少數股東有效之權利救濟機制,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個案事實認定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王台德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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