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6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2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三號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違反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八條之收付實現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同法第四條第十七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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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三號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違反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八條之收付實現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同法第四條第十七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該法律見解並與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三三五號判例所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三號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所表示「該債權僅為未收取之債權,仍具財產價值,且確係因股份移轉而取得之財產,自無不計入財產交易計算基礎,因而尚未收取之債權核屬財產」之法律見解,有違反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八條之收付實現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同法第四條第十七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該法律見解並與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三三五號判例所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其所陳,有關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有關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所指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與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之見解歧異,尚非該判決「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有未合,依各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聲請人
何○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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