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32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毛吳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由,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於徵收土地時,對地上違建物一律不予補償或發放救濟金,非最小侵害手段,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憲法第十條居住權及第十五條財產權。2、系爭規定無正當理由對合法與違法建物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3、系爭規定立法前已存之違建物,係基於信賴基礎、具有信賴表現,且該信賴值得保護,然系爭規定未設過渡條款,已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空泛指摘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表明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毛吳鶴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