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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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4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憲郎(法定代理人謝水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工保險條例暨其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80號、106年度裁字第187號、第1461號裁定,所適用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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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工保險條例暨其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80號、106年度裁字第187號、第1461號裁定,所適用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9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75條第2項、第276條第2項後段、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保險條例暨其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80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06年度裁字第187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第146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所適用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下稱系爭規定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下稱系爭規定四)、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五)及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六)、第273條第1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七)、第275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八)、第276條第2項後段(下稱系爭規定九)、第277條第1項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十)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1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
1、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六,就認定職業病所適用之法規與見解顯有錯誤,且未依職權調查,亦未行使闡明權;系爭規定三廢止後,未明定權責移轉,使職業災害傷害案件之職業病調查與鑑定,僅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特約醫師審查;系爭規定四所稱之相當因果關係究以必然性或蓋然性為認定基礎不明;系爭規定五所設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與勞工保險監理會職權重疊。
2、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七,就適用之定義不明,致判決違背法令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兩者難以區分;且系爭規定八之規定未盡周詳,使人民於事實審法院違法時,無法判斷再審法院之管轄。
3、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九,就知悉之定義不明,影響再審權制度之取得與消滅。
4、確定終局裁定二、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十,未就逾越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時,設有補充或補正機制,違背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之意旨。
上開聲請意旨分別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153條、第155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一、二、三、五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系爭規定八未經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是聲請人自不得以之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四、六,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聲請意旨2、3、4部分,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二、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七、九、十,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謝憲郎(法定代理人謝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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