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13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判決(依聲請書所附附件,聲請人係將之誤植為同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並與本院釋字第一一○號、第四○○號、第四二五號、第四四○號解釋不符,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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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判決(依聲請書所附附件,聲請人係將之誤植為同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並與本院釋字第一一○號、第四○○號、第四二五號、第四四○號解釋不符,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判決(依聲請書所附附件,聲請人係將之誤植為同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並與本院釋字第一一○號、第四○○號、第四二五號、第四四○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土地徵收補償事件,聲請人雖為共同原告,惟嗣後當庭撤回起訴在案,其既非上開判決之當事人,該判決亦非已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聲請人聲請意旨,僅係就徵收土地或合約協議給付事項,爭執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具體敘明該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與本院釋字第一一○號、第四○○號、第四二五號、第四四○號解釋何處不符。是本件聲請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聲請人
葉○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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