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7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裕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暨其再審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及109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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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暨其再審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及109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暨其再審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109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聲請再審,後經系爭裁定認再審聲請有理由,開啟再審程序後,復經系爭判決二判處聲請人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為無罪之宣告;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為免訴之宣告。然檢察官遲不換發執行指揮書,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一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復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二皆屬有利於聲請人,且均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且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王裕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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