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9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祐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五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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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五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五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從程序上駁回上訴;是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之受命法官並未依法傳訊證人到庭詰問,卻欺瞞聲請人及辯護人業已合法傳喚,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認知而捨棄傳喚並記明筆錄,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徒憑該筆錄遽為不利聲請人之認定,亦有違背法令之處,聲請調閱原因案件相關卷證以為違憲審查云云。核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審理程序及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其憲法上權利因此受有如何之侵害。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作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劉祐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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